欢迎访问奔跑天使基金
 
 
标 题 搜 索
 
 
基 金 管 理 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奔跑天使基金”是由唐堂先生倡导并捐款设立,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支持和管理下,为救助贫困家庭下肢畸形少年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奔跑天使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奔跑天使基金的资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
  1、接受发起人唐堂先生及其友人、社会爱心人士、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2、组织开展专项筹集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3、基金增值收益;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用途
  1、为家庭贫困、下肢畸形的少年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2、开展专项宣传和筹资活动;
  3、资助肢体畸形医疗课题的学术交流和研究。
  第六条 奔跑天使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奔跑天使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奔跑天使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奔跑天使基金。
  第八条 社会定向捐助患者的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的实际治疗费用,其结余部分计入奔跑天使基金,用于资助其他申请人。
  第九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奔跑天使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奔跑天使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奔跑天使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确保资助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十一条 奔跑天使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定期通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增值必须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由奔跑天使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奔跑天使基金不做任何高风险投资。
  第十三条 奔跑天使基金的年度资助比例为当年度基金总额的50%。
  第十四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年度项目管理成本不超过奔跑天使基金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10%。
  第十五条 奔跑天使基金管理委员会向捐助者承诺:奔跑天使基金将全力做到公开、透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定期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基金管理和使用的详细情况。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资助对象:奔跑天使基金的资助对象为3-17周岁、家庭贫困的下肢畸形残疾少年儿童,患者法定监护人可作为申请人向奔跑天使基金申请资助。
  第十七条 申请资料:申请人需在完全理解《奔跑天使基金申请须知》的前提下,向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提出求助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患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患者与患者法定监护人关系的证明文件;
  3、患者法定监护人填写的奔跑天使基金资助申请表;
  4、患者在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摘要;
  5、农村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行政机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所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在奔跑天使基金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一并报送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奔跑天使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 资助原则:
  1、量入为出:根据接收捐款情况确定资助名额;
  2、限额资助:以患儿自救为主,奔跑天使基金救助为辅,每名患儿最高资助额为5万元人民币”;
  3、一次性资助:原则上每位申请人只安排一次资助。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条
  1、审批
  奔跑天使基金项目办公室对患者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定点医院对患者进行手术适应症筛查,提出诊疗意见、治疗方案及治疗费用,提交奔跑天使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2、公示
  获资助对象名单将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3、入院治疗
  患者凭奔跑天使基金资助通知书到定点医院入院治疗。
  4、资助款划拨
  根据与定点医院签署的合作协议,奔跑天使基金管理委员会按审批的资助方案,将资助款划拨至定点医院指定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修订权属奔跑天使基金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京ICP备05034970号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北大街干面胡同53号 邮 编:1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