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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基金”章程

 
 
时间:2007-10-31 11:08: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基金的中文名称为“企业社会责任基金”,英文名称为“ The Special fun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缩写为FCSR。

      第二条  本基金由《中国新闻周刊》杂志社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联合倡导发起,由关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或企业家共同捐资设立。 

      第三条  本基金致力于开展各种形式的企业社会责任公共活动,持续关注企业自身社会责任建设,推动中国境内的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第四条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社会责任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向“企业社会责任基金”捐款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即成为本基金的理事成员。本基金的网站和出版物上将记载理事成员名单,并享有基金在未来为其设定的相应权利。

      第六条本基金的收入来源于:

      (一) 理事成员的捐赠;

      (二) 自然人、法人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机构与非政府组织的资助;

      (四) 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七条  本基金接受的非货币捐赠,如不便用于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时,基金管委会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相应成本后统一进入本基金。

 

第三章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发起理事的权利

      1、有权对本基金的管理和资助工作提出建议和质询。对于任何一位发起理事的建议和质询,基金管委会在1个月内必须有明确的口头或书面答复。

      2、有权无偿得到本基金的各种信息和资料,有权优先参与本基金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发起理事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的管理章程;

      2、积极参与基金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

      第十条   本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有“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基金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基金理事会由发起人、捐款人及有关方面人士共同组成,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本基金理事会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作为理事会的召集人。对本基金有突出贡献的理事可推选为常务理事。理事、常务理事无法出席理事会时,可书面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参加理事会,代理人的意见视为理事、常务理事本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本基金的名誉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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