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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基金”章程

 
 
时间:2007-10-31 11:08:10
   
 

第五章 基金管委会

      第十四条本基金理事会下设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管理。管委会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管委会成员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和委员3至5人。

      第十六条  管委会决定事项需有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管委会成员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利益关联时,应主动声明和回避,不参与相关事宜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七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方案,组织年度审计;

        (二)制定基金的财务制度、组织制度和工作规则;

      (三)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审查资助项目和有关活动方案;

      (四)对基金管理章程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七条 管委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基金资助开展的活动、公益项目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成效。

      第十八条  管委会的工作费用从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用于资助实施“红十字天使计划”公益项目的资金允许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提取10%的项目实施管理成本。

      第二十条基金可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一)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的宗旨无法完成;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三)理事会表决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终止时,应当在倡议发起单位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理事会决定的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本基金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基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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