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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金管委会
第十四条本基金理事会下设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管理。管委会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管委会成员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和委员3至5人。
第十六条 管委会决定事项需有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管委会成员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利益关联时,应主动声明和回避,不参与相关事宜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七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方案,组织年度审计;
(二)制定基金的财务制度、组织制度和工作规则;
(三)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审查资助项目和有关活动方案;
(四)对基金管理章程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七条 管委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基金资助开展的活动、公益项目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成效。
第十八条 管委会的工作费用从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用于资助实施“红十字天使计划”公益项目的资金允许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提取10%的项目实施管理成本。
第二十条基金可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一)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的宗旨无法完成;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三)理事会表决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终止时,应当在倡议发起单位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理事会决定的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本基金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基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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