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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使回声基金是为救助贫困家庭的失聪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天使回声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天使回声基金的资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开展合作项目募集资金;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用途
(一)为家庭贫困且失聪的14周岁以下儿童提供医疗救助,资助其植入人工耳蜗;
(二)开展专项宣传推广和筹资活动;
(三)资助儿童失聪疾病的学术交流和研究;
(四)其它与儿童失聪方面的资助。
第六条 天使回声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 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天使回声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天使回声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天使回声基金。
第八条 定向募集的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的实际治疗费用,其结余部分计入天使回声基金,用于资助其他申请人。
第九条 为“天使回声基金”捐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如捐款人有要求,可在“天使回声基金”名下设立以捐款人指定名称命名的子基金,捐款人代表可进入天使回声基金管委会,享有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天使回声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天使回声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天使回声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确保资助管理工作规范透明地开展。
第十二条 天使回声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每年至少一次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及资助评审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通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基金增值必须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由天使回声基金资助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天使回声基金不做任何风险投资。
第十四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天使回声基金”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10%作为中国红基会的项目管理成本。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失聪儿童法定监护人可作为申请人向天使回声基金申请资助。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陆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下载《天使回声基金资助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完整后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回声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患儿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患儿与患儿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求助申请书(写明家庭经济情况、患儿治疗情况及申请人详细联系方式);
(四)患儿在三甲以上医疗机构的检查诊断报告;
(五)农村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行政机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第十七条 资助原则
(一)量入为出原则:即根据接收捐款情况确定资助名额;
(二)有限资助原则:即以患儿家庭自救为主,天使回声基金资助为辅,最高资助额为5万元;
(三)一次资助原则:即除定向捐助外,原则上每个申请人只安排一次资助。
第十八条 确定资助的名单和金额在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布,并向申请人寄发《天使回声基金资助告知书》。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十九条
(一)审批
初审 天使回声基金办公室对患儿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核实患儿病情和患儿经济情况。
审批 天使回声基金资助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或通过网上评审),根据资助原则对患儿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资助对象。
(二)公示
获资助对象名单将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三)入院治疗
患儿凭天使回声基金资助通知书到定点医院入院治疗。
(四)术前检查
定点医院对患儿进行全面的术前检查、排除手术禁忌症,如遇患儿有手术禁忌或其他原因不能手术的,由患儿家属处理好相关问题后再给予资助。
(五)资助款划拨
天使回声基金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将资助款划拨至患儿就治的定点医院指定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天使回声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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