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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基金管理规则

 
 
时间:2008-9-1 17:19: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红基金是为由北京众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起的“中国红行动”而设立的专项基金,该基金旨在通过“中国红行动”普及“购物即慈善”的新慈善观,组织动员海内外知名企业,设计生产一款红色慈善产品,产品销售的部分利润捐赠中国红基会,用于资助中国红基会开展的公益项目;

      第二条:中国红基金的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红基金的资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基金来源

      1、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2、组织开展专项筹款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3、基金增值收益;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条:基金用途

      1、用于资助中国红基会“红十字天使计划”的实施;

      2、用于资助中国红基会“博爱助学计划”的实施;

      3、用于资助中国红基会开展的其他符合机构宗旨的公益项目。

      第六条:中国红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中国红基金将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国内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中国红基金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中国红基金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中国红基金。

      第八条:捐款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中国红基金管理委员会为中国红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中国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确保资助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中国红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中国红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并定期通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中国红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第十三条:中国红基金年度受捐赠总额的10%作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项目管理成本,其中5%用于中国红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的行政管理成本。

      第十四条:中国红基金的年度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20%,以保证项目的持续性。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五条:中国红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中国红基会开展的公益项目。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中国红基金申请资助:

      1、符合中国红基会博爱卫生院站援建标准的乡村卫生院站;

      2、符合中国红基会乡村医生培训资助标准的乡村医生;

      3、符合中国红基会各种大病救助资助标准的贫困农民和儿童;

      4、符合中国红基会博爱小学援建标准的乡村小学;

      5、其他符合中国红基会宗旨或符合其他中国红基会资助标准的项目。

      第十七条:资助原则

      1、量入为出:根据接受捐赠的情况确定资助;

      2、合理资助:根据申请人和资助事项的实际情况,资助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3、审慎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资金被挪用的,停止资助、收回资助款项;

      4、着眼长远:资助事项应当能够改善贫困农村医疗卫生和教育条件,提高广大农民和儿童的生存和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管理委员会批准资助后,受资助的个人和单位均应当与专项基金就资助事项签订合同,约定资助资金的用途,约定成果的归属和使用。

      第十九条:资助对象、资助事项和资助金额将公布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08年6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