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博爱卫生院(站)建设管理规则
(试行)

 
 
时间:2006-9-8 17:08: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乡村的医疗卫生条件,援建乡村博爱卫生院(站),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博爱卫生院(站)援建资金由中国红基会依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博爱卫生院(站)建设基金。

      第三条  援建乡村博爱卫生院(站),坚持雪中送炭、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三项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为加强和规范博爱卫生院(站)的建设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基金的募集

      1.博爱卫生院(站)建设基金的募集须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

      2.接受捐款、捐物均须履行捐赠手续,向捐赠者开具专用捐款收据;

      3.大额捐赠须与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如捐方无故不履行协议,须依法维护权益;

      4.博爱卫生院(站)的捐助标准由中国红基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捐款数额较大、有长期捐助意愿的捐赠人,可在“博爱卫生院(站)建设基金”下设立以捐赠人指定名称命名的子基金;

      5.任何单位和个人如以义卖、义演等方式面向社会为“博爱卫生院(站)建设基金”筹款,须经中国红基会授权。

      第六条  基金的管理

      1.“博爱卫生院(站)建设基金”统一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

      2.“博爱卫生院(站)建设基金”全部用于博爱卫生院(站)的援建项目,专款专用;

      3.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商榷捐方同意的前提下,中国红基会提取捐资额的10%用于博爱卫生院(站)的建设管理成本。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条件

      第七条  援建博爱卫生院(站)遵循项目跟着资金走的原则。中国红基会在接受捐款后再安排援建项目。

      第八条  援建一所乡镇博爱卫生院,资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援建一所村级博爱卫生站,资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捐方另有捐赠意愿的除外。

      第九条  博爱卫生院应建在贫困乡镇并符合下列条件:

      1.卫生院年久失修,存在大面积危房,或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急需重建、扩建或修缮;

      2.卫生院配有专职的医务人员;

      3.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和当地医疗卫生事业总体布局的要求,既要方便群众看病,又便于形成一定规模,有利于医院长远发展。要避免医院建成后被取消、撤并等问题的出现。

      第十条  博爱卫生站应建在贫困乡镇的行政村并符合下列条件:

      1.没有村级卫生站;或卫生站房屋破旧,存在危房;或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急需新建、改建或修缮;

      2.卫生站配有专职或兼职的医务人员;

      3.符合乡村总体规划和当地医疗卫生事业总体布局的要求,既要方便群众看病,又要避免卫生站建成后被取消、撤并等问题的出现。

      第十一条  卫生院(站)的选址应执行卫生部门关于农村卫生院(站)建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建成后的博爱卫生院(站)应具备基本的医疗就诊功能,捐赠资金主要用于门诊用房、住院病房等硬件建设以及医疗器械的添置等。


共[2]页: [第1页]  [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