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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博爱卫生院(站)由所在地的县级红十字会或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红基会统一设计的《博爱卫生院(站)援建项目申请书》,经地市和省级红十字会签署意见后上报中国红基会。
第十三条 中国红基会对《博爱卫生院(站)援建项目申请书》进行审定,并征询捐赠人意见。对审定合格、捐赠人认可并实现捐赠后,由中国红基会委托或会同省级红十字会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中国红基会向省级红十字会正式下达《援建博爱卫生院(站)立项通知书》,并与省级红十字会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签署《博爱卫生院(站)援建协议书》。
第十四条 《博爱卫生院(站)援建协议书》经三方签定后,项目所在乡村可开始施工建设。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受助方代表,对博爱卫生院(站)的建设管理(包括进度、资金、质量等)承担责任。地方红十字会有责任和义务对博爱卫生院(站)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博爱卫生院的建设周期(从奠基到竣工)应不超过5个月,北方地区应不超过7个月;博爱卫生站的建设周期(从奠基到竣工)应不超过3个月,北方地区应不超过4个月。
第五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博爱卫生院(站)资助资金的划拨遵循分期划拨、与进度和质量挂钩的原则。
第十七条 博爱卫生院(站)的资助款分两次划拨:
1.援建项目正式立项、签署援建协议后,下拨资助资金的50%;
2.工程全部竣工后,县级红十字会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向中国红基会上报《博爱卫生院(站)援建项目竣工报告》(包括卫生站竣工照片、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和施工单位工程款收讫证明等)。竣工报告审核批准后,下拨剩余50%的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中国红基会在向省级红十字会划拨博爱卫生院(站)建设资金时,同时向省、县红十字会发出拨款通知,注明拨款方式、时间、金额、收款人等。该通知同时抄送捐赠人和相关机构,以利社会监督。省级红十字会在收到建设资金后应及时将建设资金转拨到位,不得无故滞拨或截留。转拨时,须向县级红十字会发出转拨款通知,注明拨款方式、时间、金额、收款人等。该通知同时抄报中国红基会。
第十九条 地方在“博爱卫生院(站)建设资金”专账中不得列支招待费用和其他工作经费等。
第二十条 若经过质量检验和审计,发现博爱卫生院(站)建设中存在质量问题和资金管理问题,中国红基会可视情节要求受助人代表出资重建或收回资助资金,依法追究受助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命名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成后的卫生院(站)统一命名为“博爱卫生院(站)”,并由中国红基会授发统一制式的“博爱卫生院(站)”铜牌。
第二十二条 博爱卫生院(站)建成后,应在院(站)内刻立碑记,铭载捐赠人的捐资善举,昭示后人。
第二十三条 建成后的博爱卫生院(站)属于公共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变卖或挪作他用。其原有行政或业务隶属关系保持不变,并依法享有各级政府支持红十字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县级红十字会对博爱卫生院(站)的公共资产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博爱卫生院(站)要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强化服务功能,努力减轻农民就医负担,为农民创造良好的医疗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 中国红基会将继续动员捐方和其他社会资源,对已建成的博爱卫生院(站)给予后续扶持。
第七章 对捐赠人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中国红基会及地方红十字组织应积极为捐赠人提供服务,随时接受捐赠人的咨询或实地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博爱卫生院(站)奠基或竣工时,捐赠人有要求的,应邀请捐赠人出席奠基或竣工仪式,并向捐赠人提交博爱卫生院(站)竣工报告书,内容包括卫生院(站)建设前后的照片、质量验收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捐赠人如有要求,可以捐赠人指定的名称为博爱卫生院(站)冠名,如“××博爱卫生院(站)”。
第二十九条 鼓励建成后的博爱卫生院(站)与捐赠人建立长期联系,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博爱卫生院(站)运营和发展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06年6月9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修订权属于中国红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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