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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或授权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拟定基金会的重要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4、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5、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推荐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
    6、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基金会设立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不享有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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