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5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阳光基金
资助管理规则(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使阳光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救助家庭经济困难的0-14周岁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简称先心病)的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基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天使阳光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天使阳光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基金设立专项办公室,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项目规划;开展宣传、筹资、救助、回访、监督等活动;向捐方反馈项目实施成果。
第五条 中国红基会根据救助工作需要或由各省级红十字会推荐,选择、设立天使阳光基金定点医院。须由具备先心病诊疗资质、富有社会责任感的权威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红十字会推荐、中国红基会审批、签订合作协议后成为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基金定点医院。天使阳光基金的定点医院包含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医院“。
第六条 天使阳光基金定点医院安排专人负责天使阳光基金项目的落实,按照合作协议负责先心病患儿的医疗救治等工作,为受助患儿提供医疗费用减免等优惠。
第七条 天使阳光基金定点医院的管理依据《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红十字天使计划”定点医院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天使阳光基金用于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先心病儿童提供手术费用资助、筛查活动费用及相关回访、推广活动费用等。
第十条 天使阳光基金接受的社会捐款,中国红基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天使阳光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中国红基会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天使阳光基金。
第十二条 中国红基会按照尊重捐方意愿原则执行项目,捐赠人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国红基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天使阳光基金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管理。中国红基会和定点医院须加强对天使阳光基金的财务管理,设立专账科目,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天使阳光基金中社会捐款年度收入总额的10%作为中国红基会的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中国红基会对天使阳光基金活动方案的拟定、执行,以及相关费用的使用须严格把关,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社会效果。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对象
0至14周岁患有先心病且家庭经济困难、尚未进行手术治疗的儿童。
第十七条 申请流程
患儿法定监护人须在完全理解基金申请须知的前提下,从中国红基会官网下载(或到当地红十字会、天使阳光基金定点医院领取)《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申请表》,并按照表中的要求填写和备齐以下资料,经户籍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及村(居)委会审核后报至中国红基会:
(一)能证明患儿与其法定监护人关系的材料: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户口簿无法证实监护关系的,须提供患儿出生证明或派出所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原件。
(二)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原件。如属城乡低保、军烈属、残疾人家庭的患儿,需提供低保证、军烈属证、残疾人证(复印件)或当地民政局证明;孤儿需提供当地民政局或福利院证明;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患者相应病情诊断证明(复印件)等。
(三)二级甲等以上且具备先心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患儿心脏超声诊断报告单和病情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八条 患儿若已申请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且未获得资助,无需再提交《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基金资助申请表》,由中国红基会审核通过后予以资助。
第十九条 在天使阳光基金定点医院诊疗的患儿需紧急实施心脏手术、无法按规定流程和时限逐级上报审批的,可在填写资助申请表、备齐相关资料并由定点医院出具意见后,由患儿法定监护人直接报送至中国红基会。
第二十条 中国红基会联合定点医院或省级红十字会开展筛查活动中发现的先心病患儿,在填写资助申请表、备齐相关资料并经定点医院签署意见后,由患儿法定监护人直接报中国红基会。
第六章 资助标准
第二十一条 资助对象:获得受助资格后进行心脏手术治疗且能提交合格资料的先心病患儿。
第二十二条 资助标准:
除定向捐助外,原则上每位患儿只安排一次资助。天使阳光基金资助标准如下:
(一)家庭自付5千元(不含)至1万元(含)的,资助5千元;
(二)家庭自付1万元(不含)至1.5万元(含)的,资助1万元;
(三)家庭自付1.5万元(不含)至2万元(含)的,资助1.5万元;
(四)家庭自付2万元(不含)至3万元(含)的,资助2万元;
(五)家庭自付3万元以上的(不含3万元),资助3万元。
第二十三条 社会定向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实际自付的治疗费用,或捐助对象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的,其所获捐款结余部分计入天使阳光基金,用于救助其他符合条件的患儿。
第七章 资助流程
第二十四条 患儿受助资格须由捐方指定或中国红基会秘书长办公会集体决策,患儿获得受助资格后,中国红基会向患儿法定监护人寄发《资助告知书》。
第二十五条 获得受助资格的患儿可就近到天使阳光基金定点医院就治,也可自行选择手术医院,并在手术完成出院后,向中国红基会提报如下资料:
(一)完成填写的《天使阳光基金资助告知书》“回执”(需签字)。
(二)手术住院病案首页(加盖医院印章,并能清楚显示患儿入院、手术、出院时间及手术结果)。
(三)住院医疗收据(加盖医院印章)。医疗收据分两种情况:
1.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的申请人,先到上述部门报销;报销后复印住院医疗收据和报销补偿单(或由报销部门注明报销数额),住院医疗收据上无收费明细的需同时提供收费结算单。所有复印件均需另加盖报销部门公章。
2.没有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患儿,直接提供患儿住院医疗收据原件;收据上无收费明细的需同时提供收费结算单。
(四)申请人术后5寸彩色照片(可提供电子版)。
第二十六条 受助患儿由定点医院垫付资金进行手术治疗,且定点医院具有医保费用核销资格的,由定点医院直接提供上述资料,中国红基会完成审核后将患儿资助款拨至定点医院账户。
受助患儿在无医保费用核销资格的定点医院或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其法定监护人将上述资料寄至中国红基会,中国红基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将资助款拨至受助患儿账户,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查收。
第二十七条 已获得受助资格的患儿,如属于以下情况的须终止或中止资助:
(一)在拨付资助款前已死亡且未产生手术费用的终止资助;
(二)在核实患儿近况时,其监护人隐瞒患儿死亡或已完成心脏手术情况的终止资助;
(三)经入院检查需暂缓手术的终止资助,待进行手术并提交合格资助资料后予以资助;
(四)入院检查后病情自动愈合或无手术指征的终止资助。
第八章 回访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天使阳光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与评估。项目对资助患儿的评估确定、资助金额、项目实施进展、成效等情况,以及基金审计报告应及时通过中国红基会官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中国红基会对回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予以纠正。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档案保管期限根据其重要程度和使用价值确定,分为永久和定期。重要档案须永久保管,其他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财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档案保管到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基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4年9月印发的《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最近更新日期:【202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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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网站和服务主要面向成人。如果没有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儿童不应创建自己的个人信息主体账户。
对于经父母同意而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的情况,我们只会在受到法律允许、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同意或者保护儿童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或公开披露此信息。尽管当地法律和习俗对儿童的定义不同,但我们将不满14周岁的任何人均视为儿童。
如果我们发现自己在未事先获得可证实的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了儿童的个人信息,则会设法尽快删除相关数据。
九、隐私政策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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