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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规则

2017-05-23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

资助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是由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捐款发起,联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红基会”)共同设立,致力于改善中国贫困母婴生存境况、关注和保护其生命与健康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的资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

1.接受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2.组织开展专项筹集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用途

1.为家庭贫困身患重症的母亲母亲(孕育期至孩子3周岁以下)与儿童(0岁至14周岁)提供医疗救助;  

2.开展专项宣传和筹资活动;

3.资助母婴疾病及健康方面的学术交流和研究;

4. 资助编辑出版创建以基金名义的相关母婴类健康教育读本/网站工作平台;

5. 基金管委会决议通过的,符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六条  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依法享受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等相关政策优惠。

第七条  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

第八条  社会定向捐助患者的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的实际治疗费用,其结余部分计入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用于资助其他类似情形申请人。

第九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为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的决策机构,由中国红基会和发起人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派员组成,负责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确保资助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亦可以电话、视频等会议形式)。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应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同意,方能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  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并及时通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专项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根据捐赠方意愿可开展专项基金增值理财活动,但必须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由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理财增值方案。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不做任何高风险投资。

第十三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年度项目管理成本不超过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10%。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资助对象

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贫困身患重症的母亲(孕育期至孩子3周岁以下)与儿童(0至14周岁),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可作为申请人向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申请资助。

第十五条  申请资料

申请人需在完全理解《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申请须知》的前提下,由患者或患儿法定监护人填写《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资助申请表》,并随表附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患者或患儿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如属患儿,还需提供患儿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3.患者或患儿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4.患者或患儿在城镇街道办事处或以上行政机构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5.医疗票据原件或医保/新农合中心出具的报销分割单原件。

第十六条  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资助原则

1.量入为出:根据接受捐赠的情况确定资助;

2.合理资助:根据申请人和资助事项的实际情况,资助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3.一次性资助:原则上每位申请人只安排一次资助。

4.审慎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资金被挪用的,停止资助、收回资助款项。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十八条  

1.审批

初审  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患者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提交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审批  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资助原则对患者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

2.资助款划拨

根据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资助方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将资助款划拨至指定账户。

3.公示

获资助对象名单将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章  监督

第十九条  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并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中国红基会实行公开资助,并保存相应的文字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其他项目资助程序

第二十一条  作为人道救助项目公益平台,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可根据管委会决议拓展符合红十字人道宗旨的其他资助项目,但须以合作协议有效附件形式予以确定并执行,或提前拟定资助方案,制订项目预算,确定合作执行方并上报管委会审核。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费用拨付首期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70%,剩余30%须在承办方提交项目结案报告并通过审核后支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爱婴室母婴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7年8月2日管委会会议通过后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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