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05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志高掘进公益基金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志高掘进公益基金”是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红基会”)及浙江志高机械有限公司倡导发起,在中国红基会的管理下,专项用于在贫困地区援建博爱卫生站,帮助改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条件的公益基金。
第二条 志高掘进公益基金的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志高掘进公益基金的资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及使用
第四条 基金来源
1.浙江志高机械有限公司资助;
2.认同志高掘进公益基金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3.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专项用于支持红十字天使计划,现阶段重点支持援建博爱卫生站。所建卫生站将严格按照中国红基会博爱卫生站建设标准,建成后接受企业冠名。
第六条 志高掘进公益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中国红基会将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国内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志高掘进公益基金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基金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均计入该基金。
第八条 捐款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国红基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志高掘进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志高掘进公益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决策,中国红基会为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规及制度对基金行使监管权,以确保筹资和资助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十条 志高掘进公益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并定期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志高掘进公益基金年度受捐赠总额的10%作为中国红基会项目实施和管理成本。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基金资助范畴的项目,由申请资助机构和个人如实提供申请资料,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后,报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红基会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资助原则
1.量入为出:根据接受捐赠的情况确定资助;
2.合理资助:根据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资助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3.审慎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资金被挪用的,停止资助、收回资助款项。
第十四条 批准资助后,受资助的个人和单位均应当与中国红基会就资助事项签订书面文件,约定资助资金的用途,约定成果的归属和使用。
第十五条 资助对象、资助事项和资助金额将公布在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志高掘进公益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并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审计报告。审计费用从基金中据实列支。
第十七条 中国红基会实行公开资助,并保存相应的文字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委会
第十八条 “志高掘进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志高掘进公益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中国红基会和基金发起方共同派员组成,负责基金的预决算审核、重大资助项目的审批、基金规则的制订和修改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管委会由5人组成,设管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委员3名。
第二十条 志高掘进公益基金由中国红基会筹资联络部负责管理,委托筹资联络部负责日常工作开展。
第二十一条 变更和终止
本基金名称、规则修改等重大变更由管委会审议并决定。
除因国家法律、政策调整而被禁止,或经管委会一致同意终止,本基金将依据协议约定而存在。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如账面余额低于50万元,没有新的筹款活动和捐赠资金注入,即自然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基会“志高掘进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3年10月1日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