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0
爱必递基金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爱必递基金(以下简称“爱必递基金)是由爱沐山(北京)国际医学研究中心募捐发起,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支持和管理下,为在中国开展公众除颤项目(PAD, Public Access Defibrillation)及公众急救项目(PAFA,Public Access to First Aid),提高中国公众心脏骤停救治成功率、提高公众急救水平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
第二条 爱必递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爱必递基金的资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
1.接受社会爱心人士、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2.组织开展专项筹集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3.基金增值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用途
1.为推广公众除颤(PAD)项目和公众急救(PAFA)项目提供资金与设备(自动体外除颤器、公众急救培训器材等)资助;为公众普及急救知识与技能提供资金支持。
2.开展专项宣传和筹资活动;
3.资助医院急救相关的学术交流和研究;
4.资助炎症性肠病(IBD)患者及相关临床研究和学术交流。
5.符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宗旨的其它公益项目。
第六条 爱必递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国家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爱必递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爱必递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爱必递基金。
第八条 社会定向募集的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或事项,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或事项的实际开销费用,其结余部分计入爱必递基金,用于资助其他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第九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或资助事项,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爱必递基金管理委员会为爱必递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爱必递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确保资助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十一条 爱必递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定期通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增值必须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由爱必递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爱必递基金不做任何高风险投资。
第十三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年度项目管理成本不超过爱必递基金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10%。
第十四条 爱必递基金管理委员会向捐助者承诺:爱必递基金将全力做到公开、透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定期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基金管理和使用的详细情况。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五条 资助对象
爱必递基金的资助对象为愿意接受心肺复苏术(CPR)技能及急救技能培训的公众;符合中国红十字会急救培训资质的机构;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签订自动体外除颤器安置与管理协议的机构或个人;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签订合作协议的医院;以及炎症性肠病(IBD)患者。
第十六条 申请资料
申请机构或个人向爱必递基金申请资助,需填写《爱必递基金资助申请表》。由申请资助机构和个人如实提供申请资料,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后,报爱必递基金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红基会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资助原则
1.量入为出:根据接受捐赠的情况确定资助;
2.合理资助:根据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资助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3.审慎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资金被挪用的,停止资助、收回资助款项。
第十八条 批准资助后,受资助的个人和单位均应当与中国红基会就资助事项签订书面文件,约定资助资金的用途,约定成果的归属和使用。
第十九条 资助对象、资助事项和资助金额将公布在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条 爱必递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并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审计报告。审计费用从基金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一条 中国红基会实行公开资助,并保存相应的文字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 “爱必递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爱必递基金的权力机构,由中国红基会和基金发起方共同派员组成,负责基金的预决算审核、重大资助项目的审批、基金规则的制订和修改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由7人组成,设管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委员5名。
第二十四条 变更和终止
本基金名称、规则修改等重大变更由管委会审议并决定。
除因国家法律、政策调整而被禁止,或经管委会一致同意终止,本基金将依据协议约定而存在。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如账面余额低于50万元,没有新的筹款活动和捐赠资金注入,即自然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基会“爱必递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4年7月29日开始试行。